租房子是否有权利选择不要?
我在看房子的时候,觉得房子的实际情况和房东描述的不太一样,而且周边环境也比较嘈杂,我现在不想租这个房子了,但是房东说我这样不行。我就想知道,我到底有没有权利选择不租这个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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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子的过程中,租客通常是有权利选择不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租赁关系尚未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达成租赁协议时,合同才生效。在合同未生效之前,租客处于自由选择的阶段,有权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租赁该房屋。 比如,租客在实地看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诸如房屋结构安全问题、严重的质量瑕疵、与房东描述不符等情况,租客当然可以选择放弃租赁。这是租客保障自身权益的合理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房东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信息,租客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另外,如果房东已经收取了租客的定金等款项,在租客合理拒绝租赁的情况下,根据定金罚则,如果是房东存在过错导致租客不租,房东还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总之,在租赁交易达成前,租客有充分的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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