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有哪些?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有破产撤销权这回事。我想了解下,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可以对哪些行为行使呢?具体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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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撤销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在没有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这明显会减少债务人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将公司的一批设备免费送给关联企业。 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也就是交易价格和市场正常价格相差很大,可能是低价卖出财产或者高价买入商品等情况。例如,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公司的房产。 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如果原本债务没有设定财产担保,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突然提供担保,这会使个别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正常情况下债务未到约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提前偿还,这也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机会。 五是放弃债权的。债务人主动放弃自己对他人的债权,同样会导致可用于偿债的财产减少。另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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