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违约后,需要全赔差价损失吗?


在二手房交易里,如果一方违约,并不一定需要全赔差价损失。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可期待利益”,从民法典角度看,房屋差价就属于可期待利益,按照民法典第113条规定,这是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部分。 不过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赔偿金额。首先是差价损失的举证问题。虽然法院有权调取证据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但通常需要守约方来举证。常见的举证方式是调查几家知名房屋中介公司中同一小区同类型房屋的价值。但中介公司不是法定定价评估机构,法院不会完全依据其挂牌交易价认定,往往会酌情降低价格。另外,申请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申请到出具报告周期大概一个月左右,比自行调查中介市场价要长,当事人可自行权衡选择。 其次,法院会谨慎考量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大小。虽然民法典实行无过错责任,但基于我国民法的填平原则,法院会严格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此判断最终损害赔偿数额。而且按照民法典的减损原则,如果守约方也存在过错,比如未合理审查合同、未尽审慎义务等导致损害发生,那么在相应范围内其损害赔偿会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概念: 可期待利益:简单说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就是守约方的可期待利益。 填平原则:是指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人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 减损原则:就是如果一方因为对方违约遭受损失,但自己也有过错,那么其应该承担因自己过错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对方只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