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结清后个税需要作废吗?
我之前申请了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来抵扣个税,现在房贷已经结清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填报的房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需不需要作废呢?不了解相关规定,担心不处理会有问题,想问问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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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贷结清后个税是否需要作废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当房贷结清后,从结清的次月起,就不再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了。而专项附加扣除是基于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扣除的。所以按照规定,自贷款结清的次月起,就不能再继续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了。这时,纳税人应该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等相关申报渠道上,将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不及时作废,继续申报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就属于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法律责任,房贷结清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房贷利息扣除信息是需要及时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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