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个约定管辖条款,说之后要是有劳动争议得去指定的地方处理。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知道在劳动争议里这种约定管辖条款有没有效,要是无效是为啥,有效又要满足啥条件,对我维权会有啥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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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有效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劳动仲裁阶段,如果双方约定的管辖地点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只要约定的仲裁管辖没有违反这个大原则,是可以被认可的。比如,双方约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然而,在诉讼阶段,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这种约定通常是无效的。 这背后有一定的法律原理。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具有人身从属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另一方面,约定管辖一般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 。 相关概念: 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比如劳动争议仲裁中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诉讼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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