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社保个人部分是否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对于社保个人部分的账务处理不太清楚。我们公司每月会先帮员工缴纳社保,然后再从员工工资里扣回个人承担的部分。这种情况下,社保个人部分是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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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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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社保个人部分是否计入其他应收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其他应收款”这个概念。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通俗来讲,就是企业暂时替别人付了钱,之后要收回来的款项。 当企业先为员工缴纳社保,然后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时,社保个人部分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企业相当于先帮员工垫付了这部分费用,之后要从员工工资里收回来。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并没有专门针对社保个人部分账务处理必须计入其他应收款的法律条文,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在这种先垫付后收回的情况下,将社保个人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企业在1月份为员工缴纳了当月社保,其中包含员工个人应承担部分,而员工工资是在2月份发放时扣除这部分社保款。那么在1月份缴纳社保时,就可以借记“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贷记“银行存款”;到2月份发放工资扣除该部分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不过,如果企业是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社保个人部分,然后再统一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社保个人部分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因为此时企业收到了员工的钱,之后要代为缴纳给社保机构,相当于企业欠了社保机构这部分钱,所以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总之,企业应根据社保缴纳和工资扣除的先后顺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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