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是否应当与保全对象协商确定价值?

我公司最近面临税务机关的财产保全。在这个过程中,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了保全财产的价值,我觉得不太合理。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不是应该和我们协商来确定保全对象的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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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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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保全的相关事宜中,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与保全对象协商确定价值,这涉及到税务执法程序以及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等方面。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与保全对象协商确定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合理确定保全财产的价值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税务机关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有合理的依据来确定保全财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会依据市场公允价值、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如果税务机关单方面随意确定价值,可能会对纳税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而与保全对象协商确定价值,是一种相对公平、合理的做法,它可以让纳税人参与到价值确定的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避免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可能带来的偏差。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保全财产价值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例如,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确定价值的依据和方法,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提供给税务机关参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纳税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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