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是否需要写在调解书中?

我和前妻正在进行离婚调解,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我们有了初步的协商结果。我想知道,这个探视权的相关内容有没有必要写进调解书里呢?不写的话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写了又有什么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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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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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探视权并非必须写在调解书中,但将其写进调解书是有诸多好处的。 从定义上来说,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将探视权写进调解书,明确了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不写进调解书,虽然不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双方对探视的具体细节没有明确约定而产生纠纷,并且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更多的举证困难等问题。所以,为了保障探视权的顺利行使和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将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写进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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