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应该去看望孩子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判给了他。我心里一直惦记孩子,可又怕去看孩子会有一些麻烦。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讲,我应不应该去看望孩子,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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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女方也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女方的义务。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夫妻离婚后,孩子只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能和孩子朝夕相处,但这并不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结束。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是为了保障其能够继续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关心子女的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女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去看望孩子的权利,男方有义务协助女方实现这个权利。当然,如果女方的探望行为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女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的探望权。但在正常情况下,女方去看望孩子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这也有助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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