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是否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遇到行政机关对我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现在涉及到保管费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出,还是行政机关负责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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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里,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确实是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查封和扣押。查封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则是行政机关将相关财物转移到其他场所加以扣留,避免当事人占有、使用和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是为了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其行政权力的一种行使。如果让当事人承担保管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额外负担,有失公平。所以法律明确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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