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如果是病理性骨折,学校的责任保险需要负责吗


在判断学校责任保险是否应对病理性骨折进行管理时,要先看学校是否有责任。 首先,得明白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学生是病理性骨折,要判断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充分履行了劳动教育及安全管理的义务,那么它并不需为学生的骨折负有责任,而应由肇事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结果(如果有肇事学生的话)。若确认学校未能履行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服务的职责,并且学生的骨折事件与其学校的管理疏忽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必须对该事故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学校的责任保险就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来处理赔偿事宜。 举个例子,如果学生在体育课上,老师没有提前检查场地有明显安全隐患,导致学生摔倒引发病理性骨折,这可能就属于学校管理疏忽,学校有责任,责任保险可能就会介入。但如果学生在课间自己突然发病导致病理性骨折摔倒,学校平时安全教育、管理都做到位了,学校可能就没有责任,责任保险也就可能不会管理此事。 相关概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类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