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如何认定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我在朋友的请求下,以我的名义帮他向别人借了一笔钱,实际用款人是我朋友。现在还款出了问题,债主找我要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的朋友这种实际借款人,最高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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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贷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名义借款人指的是在借款合同等借贷文件上签字,从形式上看是借款主体的人,但这笔借款可能并非其实际使用。实际借款人则是真正使用这笔借款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案件时,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款合同通常也是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法定形式订立的。如果名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从合同角度,出借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各方有让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那么实际借款人可能要承担还款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能证明存在关于实际借款人还款的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责任归属。这些证据包括借款的交付情况、款项的使用流向、各方的沟通记录等。例如,如果出借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实际借款人,且名义借款人没有实际掌控和使用该款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责任的依据。总之,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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