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买了套商品房,和邻居因为公共区域使用问题起了争执。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权益划分,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啥规定,像我们家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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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很多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比如,关于专有部分的界定,该解释规定,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通俗来讲,你自己房子内部的空间就是专有部分,你可以自由使用、装修等,但要在不影响其他业主权益的前提下。 对于共有部分,像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都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不能随意占用公共通道,不能破坏公共设施等。 在共同管理方面,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该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保障了业主在小区管理中的参与权和合法权益。 当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纠纷时,就要依据这些规定来处理。比如,像你和邻居因为公共区域使用问题起争执,如果邻居占用了公共区域影响到你的正常通行等权益,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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