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买了套商品房,和邻居因为公共区域使用问题起了争执。我不太清楚自己对小区里的公共部分到底有啥权利,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不太懂。想问问最高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怎么解释的,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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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首先,对于专有部分的界定。根据该解释,建筑物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比如说,你购买的商品房内属于你个人使用的房间、阳台等,就是专有部分,你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其次,共有部分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这些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比如小区的电梯,全体业主都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也都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 再者,关于业主的共同管理权。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同时,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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