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被执行人提出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也不了解我的权益在执行担保过程中如何保障。想知道最高法对于执行担保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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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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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拿出财产作担保,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了,法院就可以先不执行,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比如被执行人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或者由第三人站出来说愿意为被执行人的债务负责,这都可以。而且,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例如,担保人担保的金额是10万元,那么法院执行担保人财产时,最多就执行价值10万元的财产。 此外,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防止担保人恶意损害担保财产。 这些规定平衡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既给了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时间,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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