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房屋实际占有是如何规定的?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开发商把房子钥匙给我了,我这算实际占有房屋吗?我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房屋实际占有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上,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是实际占有房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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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房屋实际占有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房屋相关权益的转移和认定等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对房屋实际占有的认定作出了一些规定和指引。 房屋实际占有并不单纯等同于拿到房屋钥匙。实际占有强调的是购房者对房屋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能力。例如,购房者能够自由进出房屋,对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等行为,这些都可以作为实际占有的表现。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条文精确地界定“房屋实际占有”这一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在涉及执行异议时,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中提及了“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就与房屋实际占有有一定关联。它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等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房屋实际占有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是否有入住的相关证据,像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记录;是否对房屋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和维护等。如果仅仅是拿到钥匙,但房屋仍被他人非法占用,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购房者对房屋进行管领和控制的情况,可能就不能认定为实际占有。总之,房屋实际占有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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