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非法转让土地罪是如何认定的?
我涉及到一个土地转让的事情,有人说我这可能是非法转让土地。我不太清楚非法转让土地罪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最高院对于非法转让土地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样我能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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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罪,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最高院对该罪的认定。首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其次,在行为表现上,就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通俗来讲,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给别人;“倒卖”则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又转手卖出。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该解释第二条也有规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所以,最高院认定非法转让土地罪,要从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否实施了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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