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土地转让的事情,有人说转让方可能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我不太清楚这个罪名具体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下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内容,看看这次转让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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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为了更好地认定该罪名,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其作出了进一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该解释第二条对“情节特别严重”也作出了规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这些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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