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我在生活中遇到有人疑似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和倒卖,我不太清楚达到什么程度这种行为会被立案,所以想知道具体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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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含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这里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是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是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时,就会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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