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起诉时只起诉业主未起诉实际使用人,最高法有何相关规定?
我是小区业主,房子租出去了,租户没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我但没起诉租户。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知道最高法对于这种物业费起诉只起诉业主未起诉实际使用人的情况有啥规定,我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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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是不同的概念。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物业使用人通常是指实际使用该物业的人,比如租户。 当涉及物业费纠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表明,业主有直接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所以物业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实际使用人(如租户)如果与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物业费,那么从合同相对性来讲,业主在向物业支付物业费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实际使用人进行追偿。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物业只起诉业主未起诉实际使用人,法院一般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先判定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之后,业主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等方式,依据与实际使用人的合同约定,向实际使用人主张其承担相应费用。所以,作为业主,一方面要积极应对物业的起诉,避免因消极应对产生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如果与实际使用人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约定,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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