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在我国,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 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规定,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那么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确定,可能是13%、9%等。比如销售一台2010年购进并已抵扣进项税的生产设备,就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比如某企业在2008年购进了一批办公设备,现在要销售这批设备,就可以按照这个政策缴纳增值税。当然,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一家小规模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辆旧货车,就适用这个征收率。不过,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在疫情期间还有一些特殊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总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要根据纳税人类型、固定资产购进时间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