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服务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
我是一名教师,之前和学校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现在因为个人发展原因,想在服务期内辞职,但又担心要赔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教师服务期内辞职到底要不要赔偿,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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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教师在服务期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服务期的概念。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期限劳动的约定。对于教师和学校来说,签订服务期协议一般是学校为教师提供了一些特殊待遇,比如出资进行培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为教师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教师在服务期内辞职,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学校并没有为教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仅仅是在合同里约定了服务期,这种情况下,教师辞职一般不需要赔偿。因为没有专项培训费用的支持,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教师在服务期内辞职是否要赔偿,关键看学校是否为教师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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