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需要给学校赔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是一名老师,和学校签了合同,现在想辞职,不知道要不要给学校赔偿,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辞职到底需不需要给学校赔偿,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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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辞职是否需要给学校赔偿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为老师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老师在服务期内辞职,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老师与学校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辞职后违反了该约定,同样需要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不存在上述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法定情形,老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老师辞职不需要向学校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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