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权地名正当性使用是怎样的?

我有一个商标,里面包含了一个地名。我想用这个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但又担心对地名的使用不合法。我想了解在商标权里,对地名的正当性使用是怎么规定的,怎样使用才不会违反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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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地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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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地名正当性使用,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将地名运用在商标之中并开展商业活动。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如果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但要是这个地名有其他特殊含义,或者是用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里,那就可以。比如“茅台”,它既是地名,也是白酒的著名品牌,这里的“茅台”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被认可的。 在判断商标权地名正当性使用时,要考虑使用目的。如果使用地名是为了真实地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那通常就是正当的。例如,在新疆生产的葡萄干,商标中使用“新疆葡萄干”,就是在合理表明产地。而如果使用地名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故意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个特定地方,实际上并非如此,那这种使用就不具有正当性。 还要看使用方式。如果只是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提及地名,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有合理关联,就是正当使用。但要是过度突出地名,使其成为吸引消费者的主要因素,甚至掩盖了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就可能存在问题。比如,某企业在非青岛生产的啤酒上,把“青岛”两个字印得特别大,而自己的商标反而很小,这就可能被认为不是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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