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说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两者之间有啥关系。想了解一下,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是一回事吗?它们各自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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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在法律上是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它是一种纠错机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则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具体的审理活动。当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就会通过再审来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判决。例如,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的来说,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监督纠错的程序机制,而再审是在这个程序启动后具体实施的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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