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与作为仲裁程序法的中国法律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当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与作为仲裁程序法的中国法律发生冲突时,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当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产生冲突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简单来说,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自动失去效力,不需要有权机关专门宣告。比如,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等。这是因为上位法制定的机关层级更高,代表更广泛的意志。 其次,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等关系时,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这意味着如果特别法对某个事项有专门规定,就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在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针对该领域的特殊情况有特别规定,就优先适用这些规定。 然后,当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设一般规定与旧有的特别规定出现不一致,无法确定具体适用规则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裁决;行政法规之间若对同一事项的新设一般规定与旧有的特别规定出现不一致,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同一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新设一般规定与旧有的特别规定出现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自行裁决。 最后,针对不同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效力相当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问题,如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若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出现不一致,且无法确定具体适用规则时,国务院可提出处理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则应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相关概念: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对,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的效力期间内始终有效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