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内容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听说有些东西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也不知道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我就想了解下,到底什么样的内容在法律上是不能直接拿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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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内容是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所谓非法取得的证据,就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搜查、扣押得到的物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是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据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一些证人提供的证言可能存在虚假成分,或者一些书证可能被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直接用于案件的审理。 再者是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果一份材料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没有关系,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个人生活琐事的材料,就不具有关联性,不能直接用于案件的审理。 另外,一些传来证据在证明力上相对较弱,一般也不能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比如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传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证明作用。 总之,在案件审理中,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查证属实且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直接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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