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移送条件?
我在处理一个案子,相关部门说不符合移送条件,但没说具体原因。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哪些情况是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是不是他们判断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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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移送通常涉及不同机关之间案件、人员等的转移,不同场景下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涉及案件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就不符合移送司法机关的条件。 再比如在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受理的案件本身属于本院管辖范围,那就不符合移送其他法院的条件。这里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多种情况。例如,按照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受理了本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的重大涉外案件,这种情况下需要移送;但如果案件本就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就不能随意移送。 在公安系统内部的案件移送中,如果案件涉及的犯罪地等因素决定了该案件应当由本公安机关管辖,也不符合移送给其他公安机关的条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只有当不符合这些管辖规定时才可能需要移送,符合管辖规定则不符合移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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