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未在最高额确定期间会怎样?

我有一笔债权,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最高额确定期间。但现在发现债权产生的时间不在这个确定期间内,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会对我的债权有什么影响,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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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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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额确定期间。最高额确定期间是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发生连续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是确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期间内产生的债权,会在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 当债权未在最高额确定期间内产生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债权不在约定的最高额确定期间内,那么这笔债权通常就不在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对于不在最高额确定期间内的债权,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比如,甲和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最高额确定期间为1年,在这1年内,乙的债权可以就甲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如果1年之后,乙又对甲产生了新的债权,那么这笔新债权就不能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中优先获得清偿。不过,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比如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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