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我在涉及刑事诉讼的事情里,听到说刑事证据有高度盖然性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高度盖然性是怎么定义的,有什么作用,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又是怎么体现和运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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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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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证明标准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官内心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达到了一种很高的概率时,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这一标准是为了解决在司法审判中,很多时候无法获取绝对确定的证据来证明事实的难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很难做到还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达到百分之百的确信。因此,高度盖然性标准允许法官根据现有的证据,基于理性和经验作出判断。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使用“高度盖然性”这个表述,但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体现了这一精神。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里的“排除合理怀疑”与高度盖然性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当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就可以认定相关事实。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运用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控方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法官会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些证据所指向的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非常高,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反之,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漏洞或矛盾,无法使法官形成高度的内心确信,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高度盖然性标准并不是一个绝对精确的标准,它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理性思维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事实的可能性。同时,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受到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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