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
我最近遇到个民事纠纷案件,在证据方面感觉双方都不太充足。听说有个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我就想了解下,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民事案件能够适用这个高度盖然性原则呢?它的适用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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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通俗来讲,就是在民事诉讼里,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时,如果一方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另一方,法官就可以根据这种较高的可能性来认定事实。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来说,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首先是证据存在瑕疵但总体上一方证据优势明显时。比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供的合同原件有部分破损,关键条款不太清晰,但结合双方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该方主张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可能性,此时就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来认定事实。 其次是双方证据都不充分,但一方证据的可信度更高。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双方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各执一词,且都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但一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事后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比另一方单纯的口头陈述,更能让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这种情况下也会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再者是在一些难以取得确凿证据的案件中。比如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因为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权利人很难提供完全确凿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这时,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具有较高可能性的证据体系,证明侵权行为很可能发生,法院就可能依据高度盖然性来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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