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履行治愈规则是什么?
我在看民法典的时候看到了履行治愈规则这个词,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生活中有什么用,能不能举些例子说明一下呢?感觉这个概念有点抽象,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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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治愈规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虽然合同的形式或程序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如果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这种履行,那么就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比如,在一些交易中,双方原本约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但还没来得及签,一方就开始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另一方也接收并使用了这些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书面合同没签,但依据履行治愈规则,合同依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就是履行治愈规则的法律依据。 履行治愈规则的意义在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交易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完全按照法定或约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但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此时,如果仅仅因为形式上的瑕疵就否定合同的成立,可能会破坏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因此,履行治愈规则在平衡合同形式要求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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