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人,不太清楚先诉抗辩权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这个权利具体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万一以后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得清楚自己有啥权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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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简单来说,先诉抗辩权就是在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前,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而对于保证人来说,先诉抗辩权给予了一定的保障,避免在债务人还有履行能力时,就被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就会受到限制。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让债权人先去寻找债务人并强制执行其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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