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在给别人的债务做保证,听说有先诉抗辩权,但不清楚它的适用范围。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能行使这个权利,哪些情况又不能行使,这对我保障自身权益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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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般保证这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上述这些例外情形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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