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我在和别人的债务纠纷里,听说了先诉抗辩权这个词,但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先诉抗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能给我带来哪些权利和影响,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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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得先去要求主债务人还钱,并且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要是最后还是没办法实现债权,这时候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在这之前,保证人就可以用先诉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同时也列举了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几种特殊情况。比如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困境,如果还让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又比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受到了严重影响,此时保证人也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总之,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平衡了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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