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调增或调减的项目都有什么?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有调增和调减的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哪些项目需要进行调增或调减。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以便准确处理税务申报等事宜,避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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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调增和调减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是指企业会计核算上已扣除,但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扣除或不能全额扣除,从而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增加的项目。常见的调增项目包括:一是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这些支出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要进行调增。三是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着,是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是指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入收入或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税或加计扣除,从而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少的项目。例如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将其调减。还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这部分加计扣除的金额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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