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的包括哪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般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但对于权利质押,部分情况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 首先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股权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里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一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其次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这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比如,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得许可费,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转让获得转让费等。办理这类质押登记通常是在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商标局、专利局等。 最后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一般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综上所述,须办理质押登记质权才设立的主要包括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几类权利质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