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该如何处理?
我有一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当时签的出让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现在年限快到了,我不太清楚之后该怎么处理这块土地,是要重新签合同吗?还是会被国家收回?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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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处理方式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拥有的是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当使用年限到期后,无需你主动提出申请,土地使用权会自动延续。不过关于续期费用的问题,目前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后续会根据相关规定来执行。 其次,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也就是说,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如果想继续使用,要提前一年申请,只要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一般会批准,批准后重新签合同并缴费;若不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土地就会被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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