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我家房子最近要被征收了,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我觉得不合理,价格比周边类似房子低很多。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权利,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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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不服时,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征收评估。它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其结果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能获得的补偿金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第一步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如果您对评估结果不服,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如果经过上述程序,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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