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前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该怎么办?

我本来打算起诉一个人,但是在起诉之前发现他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应得的东西,法律上对于这种起诉前房子已售卖的情况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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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起诉前,对方把房子卖给别人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买房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他在买房时不知道房子存在纠纷,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合法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你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子,但是你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你可以要求他赔偿因为房子无法执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要是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他明知道房子有纠纷还购买,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又或者没有完成过户登记,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让房子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便你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自己的权益。例如,你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卖房人存在债务纠纷,仍然购买房子,以此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此外,如果卖房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在起诉前低价转让房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你可以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请求撤销卖房人的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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