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现在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我真的特别想孩子。我想知道遇到这种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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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这是一个涉及到探视权行使的问题。探视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交流相处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心平气和地和对方说明探视孩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也表达自己对孩子的思念之情,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 要是沟通协商没有效果,那么可以考虑找相关的调解机构来帮忙。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等,这些机构可以从中调解,促使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 如果调解也不起作用,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而不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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