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去申请了离婚,现在一个月冷静期过了,但是对方却不愿意去办后续手续,一直拖着不到场。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还能顺利离婚吗,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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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到场时,这涉及到离婚程序的进展以及当事人的权益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规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到场,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这意味着想要离婚的一方不能再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在此次申请下办理离婚。不过,这并不代表无法离婚。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当一方在冷静期后不到场,另一方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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