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人格权的事情时,听说《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很关键,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下这条法律到底规定了什么,对我处理人格权相关问题有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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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条法律规定。首先,当我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这里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如果有人恶意散布谣言损害我们的名誉权,我们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其次,法律明确列出了受害人可以主张的几种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对受害人行使权利造成的阻碍;消除危险是消除可能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主要是针对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情况,让侵权人采取措施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则是让侵权人通过适当方式向受害人表达歉意。 最后,这条法律特别规定了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如果不主张权利,之后再主张可能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但对于人格权侵害的这几种请求权,不受这个时间限制,只要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随时都可以主张这些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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