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搜查有什么区别?
我对留置和搜查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法律场景中,这两者具体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在什么样的案子里会用留置,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进行搜查,它们在操作和目的等方面到底有啥差别,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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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搜查存在多方面区别:首先是性质方面。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调查措施。简单说,就是当有人可能犯了比较严重的职务类违法犯罪时,监察机关为了调查清楚,把人留在特定地方限制其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被调查人可被留置。 而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也就是为了找到证据或者抓住犯罪的人,对可能的地方和人进行检查。 其次目的不同。留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以便深入调查其涉嫌的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比如调查人员怀疑被调查人有重大贪污问题,把他留置后可以更细致全面地调查。 搜查的目的是查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像警察怀疑某犯罪嫌疑人把作案工具藏在家里,就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找证据。 最后适用对象有差异。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搜查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警察不仅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还能对其住所,以及可能藏赃物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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