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工伤认定书是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它具有以下性质: 首先,工伤认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工伤认定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职工个人的工伤情况进行认定,就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它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就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权利归属等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这种法律事实进行判断确认,结果有四种,即: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 再者,它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只有职工、单位或其近亲属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会启动认定程序。 另外,如果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相关当事人对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的一种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还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就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对方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关系、权利归属等进行甄别并宣告的行为。 须申请的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才启动相关程序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