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合法化是在什么时候?


在中国,土地买卖并非完全合法化。首先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表明,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不过,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合法流转的。以国有土地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允许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所以从1990年开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出让、转让等。 对于集体土地,情况相对复杂。过去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到较多限制,随着政策的发展,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