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受理是否要出具书面文件?
我去信访反映问题,结果相关部门说不受理,但是没给我书面的东西。我就想知道,按法律规定,他们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给我个书面的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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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活动中,当信访事项不被受理时,相关部门是需要出具书面文件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而当信访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时,行政机关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这是为了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让信访人清楚了解不受理的原因和依据。 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这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对于不受理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信访人。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随意处理信访事项,保证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信访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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