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条规定业主不得拒绝收房?
我买了套房子,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那边说按法律规定我不能拒绝收房。我不太懂这个,想知道民法典里到底哪条规定了业主不得拒绝收房,想弄清楚这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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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相关概念。所谓收房,指的是购房者在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并通知后,对房屋进行接收的行为。而在何种情况下业主不得拒绝收房,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业主与开发商通常会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会约定交房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建设,并且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比如房屋质量合格、相关配套设施完备等,业主此时就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收房。若业主无理由拒绝收房,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等不符合交付标准的情况,业主是有权拒绝收房的。所以只有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时,业主不得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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