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者呢?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最近对职业病防治法很关注。我想弄清楚,依据这部法律,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算是劳动者。是临时工不算,还是兼职人员不算,又或者有其他的界定标准呢?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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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者,首先得明白“劳动者”在这部法律里的概念。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劳动者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就是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判定通常有几个关键要素,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者呢?第一种,就是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比如,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像自由摄影师、自由撰稿人等,他们不依赖于某个特定单位工作,也就不属于《职业病防治法》所定义的劳动者范畴。第二种,是劳务关系人员。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务人员一般是根据劳务合同为对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例如,某公司临时找一个搬家公司搬运办公用品,搬家公司的搬运工人和该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这些搬运工人如果不是长期在该公司工作、接触其职业危害因素,就不属于该公司适用《职业病防治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三种,是实习人员。如果实习人员只是短期在单位进行学习实践,没有与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通常也不被认定为《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劳动者。不过现在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部分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单位为实习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健康保障,但从严格的法律定义上来说,他们与正式劳动者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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