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但是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提交离婚诉讼。我们两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同,现在居住的地方也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去哪个法院申请离婚受理,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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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案件受理法院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住所地”,简单来说,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是原告就被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就需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确定离婚案件受理法院时,要先明确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情况,再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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